滨州医学院药学院理事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15浏览次数:1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理事会的名称是:滨州医学院药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和《滨州医学院章程》,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理事会是由热心药学、生物制药、中药学和生物技术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的药学领域及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校友及创新创业成功人士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的主管单位是滨州医学院。

第五条 滨州医学院药学院理事会所在地:滨州医学院药学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邮编:264003

第二章 宗旨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的宗旨:

围绕学院“四个一”的建设与发展思路,推进学院发展的校企合作特色之路,汇集学校、企业、社会三个方面资源,打造协同育人、协同创新和服务社会三个平台,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注重以本为本,发展卓越本科教育,培养优秀的应用型人才。积极有效地推动滨州医学院药学院的快速蓬勃发展,赶超同类院校药学专业水平,在药学、生物制药领域争创一流。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定期听取学院工作报告,并根据自身掌握的情况,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进行评价,发挥监督功能;

(四)就学院中长期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提供社会对学院发展的需求信息,反映学院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指导功能;

(五)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

(六)宣传学院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院、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院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七)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八)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九)对学院委托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以上人员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同时设立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第九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以职务理事为主,个人理事为辅。职务理事由理事单位委派;个人理事由杰出校友、学校领导、学院领导、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学校的有关人员等担任。

第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理事会的宣传和联络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筹备组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本理事会的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新增理事单位或个人,一般由现任理事推荐,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续聘续任。

第十六条 理事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行使理事会最高权力,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提前告知理事会成员,以便理事进行研究。由秘书处负责通知;

(二)理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三)理事会会议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人事任免等),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理事会举行的各项活动,获得理事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三)在咨询过程中,有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化学院师生研制的成果等;

(五)优先与学院签署人才需求订单,优先选拔录用毕业生;

(六)退会自由;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对咨询工作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四)为学院改革与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型人才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对咨询工作涉及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六)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积极献言献策,自觉维护理事会信誉;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规定的内容与职责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