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切实加强对宿舍内公共物品的管理,使管理人员和住宿人员有章可循,防止公共物品任意损坏、浪费、流失现象,提高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公用物品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教育与管理相结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住宿的全日制学生(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配置在宿舍内的物品,由个人使用的,由使用者本人管理;共用使用的,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管护,舍长履行必要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入住宿舍后,应按照学校学生宿舍公共物品配置清单仔细检查室内物品是否配齐、是否完好、是否使用正常,如无异议,住宿学生在《学生宿舍公用物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如有缺损者,于住宿后一周之内上报,学校予以补配、维修或更换。
第六条 学生宿舍公共物品按统一要求摆设,不准随意移动或擅自搬走,不准另行增设、安装其他用具或设备,未经允许不得转借、转租他人或互换使用。
第三章 日常维修
第七条 学生宿舍楼内公共物品需维修的,由宿舍管理员填写报修单后,交相关维修部门负责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宿舍管理员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
第八条 学生宿舍内公共物品需维修的,由宿舍长或使用人到各楼值班室报修,由宿舍管理员填写报修单后,交相关维修部门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学生和宿舍管理员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
第九条 经维修部门认定宿舍非易耗品物品属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的,给予免费维修。凡属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的,实行收费维修制度。因人为破坏无法维修的,由损坏人照价赔偿。
第十条 维修部门接到报修单后,按照随报随修的原则及时维修。一般维修接到维修单后当日完成。维修工作量较大或比较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维修部门确定维修日程。
第四章 损坏赔偿
第十一条 学生故意破坏公物、公共设备、设施,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宿舍内公共物品丢失的,由学生照价赔偿。各宿舍长要切实负起责任,监督督促同室人员爱护公务,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学生偷窃公共物品或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本宿舍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使宿舍内部公共物品损坏、丢失,而责任人无法查实的,由该宿舍成员共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见习实习、休学、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办理离校手续前,须由院(系)先清点室内公共物品,并经宿舍管理中心验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缺损,必须进行赔偿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凡因故意损坏、偷窃宿舍物品或设施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该学生所在宿舍取消当年学校文明宿舍等评选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