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关于印发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董晓彤发布时间:2023-12-03浏览次数:14

滨州医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工作地顺利进行,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预防和杜绝发生危险物品安全事故,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麻醉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装置、非密封放射物质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内从事教学、科研和建设等涉及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危险物品管理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涉及危险物品使用的实验室、科室为危险物品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涉及危险物品使用的相关部门、院(系)为危险物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为危险物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单位。

第六条  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危险物品需设立专柜存放,配备专人管理,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和领取登记制度;

(二)危险物品使用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熟悉所用危险物品的性质及可能出现的危险状况,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对参与危险物品使用的所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熟悉危险物品应急处置预案,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认真做好危险物品临时保管的安全防护工作,完善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五)认真做好危险物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做好危险物品使用的全过程记录,要定期对危险物品进行账、物的盘点与核对。

第七条  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部门、院(系)特点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二)稳定管理队伍,明确人员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三)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申请、领取、使用、储存和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各监管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单位危险物品安全的制度建设,对教学实验室的危险物品安全进行监控和检查;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及重点学科(实验室)等科研基地危险物品安全的制度建设,对科研基地的危险物品安全进行监控和检查;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医院、饮食服务中心、锅炉房、配电室等场所的危险物品安全制度建设,对其危险物品安全进行监控和检查;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办理各类许可证以及供应过程的安全监管;

(五)保卫处负责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三章  申  购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购置实行归口管理,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和建设等的实际需要,任何部门、院(系)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危险物品。

第十条学校各部门、院(系)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应按照实验教学和科研计划,严格控制购买数量,按时按量分批次申请购买危险化学品,并将危险化学品申请表报至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严格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申请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进行汇总登记,并将信息上报至山东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办理购买证。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应协调危险化学品供货单位,采取“一次采购,分批供货”的方式,根据各实验室教学和科研需要,多次分批供货,做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零库存”。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章办事,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三条  涉及危险物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执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不得独自进行实验,任课教师应予以详细指导,并对其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危险物品出入库核查、专用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申请购买、入库、领用、数量和相关责任人等,并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各类危险品登记资料每年应装订成册,保存备查,保存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须严格落实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册登记、双人双锁等制度,剧毒和麻醉药品的发放使用须按随用随领、多余退库、禁止带出实验室的原则,使用后的废渣、废液、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随便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供货单位将危险化学品运抵安全存放库后,卸货、入库时须由监督员全过程监督,数量核对无误后,由供货商、仓库管理员、监督员分别在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领用单位应按时按量分批次到安全存放库领取危险化学品,并在危险化学品领取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严禁非签字人员代为领取,防止因各实验室存储条件不达标、管理不严等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须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分类存放、严格隔离。剧毒药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化学品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各使用及保管单位应对危险物品进行封存并注意保存环境的检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处  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物品的处置包括日常收集、分类存储、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是危险废物处置及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储及转运工作,建立台账制度;院(系)是危险废物处置及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危险废物在本单位暂存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液回收处置工作的监管责任单位,组织协调各单位危险废液处置工作及监督检查,负责到烟台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办理危险废液转运联单,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签约转运及处置实验室危险废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应努力减少危险物品的使用、排放和对环境的污染,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实验用品,采用实验用品利用率高、污染物产出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废弃危险物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或水冲;直接向外排放的废弃物,应采用中和、分解、吸收等手段使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安全排放标准;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化品的,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报废。对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收集、保存,由产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部门进行审批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和处置各个环节均需有相关人员全程监督,经办人和负责人在台账上签字确认,应保证台账各环节的连贯性。台账记录要即时完整,并妥善保存,以待备查。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在各个环节都要严格分类存储,废酸类、废碱类、废溶剂类等要分别存放,标识明确,不能随意混装,以免造成危险。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从实验室转移到废液存放库过程中,要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由教师监督转移,密封容器,安全运输至废液存放库,并完成转移和入库手续,禁止不合规定随意处置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使用、存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危险物品在使用、贮存、领取和处置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主体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单位报告

第三十条  危险物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售卖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出使用场所。

第三十一条  在危险物品管理方面,各级应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学校将逐级追究直接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单位以及监管责任单位的当事人、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各使用及保管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